DANIEL ARTHUR LAPRES

 

Cabinet d'avocats

 

contacts
 

 

《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管理定》

1994131日国院令第144

 

  第一条 了保障中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制定本

  第二条 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交流活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所参加宗教活省、自治区、直市以上宗教体的邀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可的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中国宗教教员为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法会等宗教

  第六条 外国人入中国国境可以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理。

  禁止携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培养宗教教的留学人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按照中国的有关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行宗教活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立宗教事机立宗教活所或者开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行其他教活

  第九条 外国人反本行宗教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和其他有关部当予以阻、制止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或者治安管理行由公安机关依法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条 外国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适用本

  第十一条 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香港、澳居民在内地行宗教活参照本

  第十二条 定由国院宗教事负责

  第十三条 定自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