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ARTHUR LAP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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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宗教事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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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督管理 - 行》已于201017国家宗教事局局予以201031日起施行。

王作安

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所的加强宗教活所的管理和宗教活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会法》、《宗教事条例》和《民制度》等有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所称的宗教活是指依照《宗教事条例》等定依法登的寺院、、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当确保本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
   第四条 宗教活所管理当按照《宗教事条例》、本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章及制度的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管理机关案。
   第五条 宗教活当成立管理小在本所管理领导所的行管理。管理小一般由本所管理负责人、会、出成。
   第六条 宗教活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私分、或者非法封、扣押、冻结、没收、分宗教活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所的登管理机关依法宗教活所的管理行指督。

第二章 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当遵守《中人民共和国会法》和《民制度》等的依法置会计账簿并保其真、完整。
   宗教活所管理主要负责所的会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所会员伪造、造、、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提供虚假告。 
   第九条 宗教活当建立会、会计账簿、会表和其他有关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毁办法依据《会档案管理法》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当配员负责或者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会法》和《代理记账管理法》的委托依法批准立从事会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代理记账
   宗教活所不具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体的会代理会或者在登管理机关的指合聘代理其会
   从事会工作的人取得会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所的会、出管理小组负责当由不同的人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所的会、出管理小组负责人之有夫妻关系、直系血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近姻关系以及其他特殊近关系的当回避。

第三章 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所一般当制定本所的年度管理机关并以适当方式通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所的年度算由收入算和支出成。算一般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所的收入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定接受的境内外和个人的捐提供宗教服的收入和宗教活票的收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和其他社会服的收入政府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会法》和《民制度》的有关定及入本所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所接受境内外和个人的捐当遵守国家有关者出具政部印制的收据或本一印制号的收据加盖本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的是物的当按照《民制度》的定核价入
   宗教活有捐款箱的该场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三人当同清点捐款数并由三人字后交本管理人
   第十七条 宗教教和其他任何人不得将宗教活所的物据己有。
   宗教教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所的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定及
   第十八条 政府助宗教活所的须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当在行开立不得将宗教活金存入个人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所的收入当用于与本所宗旨相符的活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宗教活所的支出主要包括宗教事支出基本建支出宗教教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酬支出日常性支出从事公益慈善事和其他社会服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所的支出组负责字同意所管理负责重大支出所管理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当征求信教公民意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所款的出借所管理集体研究同意。借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所借入款当考自身能力所管理集体研究同意按期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应该制定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所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所的资产包括流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期投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所的流资产是指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金、行存款、收款款、短期投、存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当加强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行存款、收款和存等流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在五百元以上、设备单位价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固定资产造册置固定资产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行明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固定资产每年年度了前行一次全面清点。固定资产盈、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所管理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理完
   宗教活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废应所管理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有的不具有物形而能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利权、非利技、商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转让无形资产所管理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入本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资产进行清做到账账相符、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所使用的土地和有的房屋行土地使用权属登和房屋权登。用于宗教活的房屋、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物投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定妥善保不得

第七章 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管理机关提供务报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表、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情况以及《民制度》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所登管理机关宗教活所提交的务报现问题督促指宗教活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和建该场所管理当采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所的会人有权按《中人民共和国会法》及其他有关定行使督权,涉及法行有权提出意并向本所登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所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管理机关织对审计
    宗教活所更换财会人当由本所管理集体研究决定督其理交接手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所注或者行清算。
   宗教活所清算当在其登管理机关和有关部督指所的财产权、行全面清理财产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权、务处并妥善理各项遗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所宗旨相符的事
   第三十七条 宗教活所会未作定的从《民制度》。

第八章 法律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反本法有关定的由登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条例》第四十一条的令改正节较重的该场所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节严重的销该场所的登
   第三十九条 反《中人民共和国会法》等法律定的依法予行政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法自201031日起施行。